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2392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九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11号研发楼1层B12(一址多照)。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3号40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九峰分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九峰分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九峰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