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仇芝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余额不足无法执行;本院又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协助单位进行了查询,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于2020年12月4日再次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线上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公积金等线下线索。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且对我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通过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敏芝
审 判 员  夏胜利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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