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761号
申请人:***,男,19××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刘××××。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泰安××开立90902××0××的账户内存款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