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某某、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733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村五社20号。
被保全人:***,男,汉族,1997年1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号。
被保全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