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山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南关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仇艺群,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创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