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53406718L。
法定代表人:李运城,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石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762413920。
法定代表人:段玉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于2020年6月10日、9月2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明示,申请执行人已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朝阳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圣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