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汪仁镇百花村龙泉寺**棵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元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窝神堂街街。
法定代表人龚余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1,573,376.7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