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1869号
原告: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汪仁镇四棵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林培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1982年6月4日生,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利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瑞,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雷,男,1975年9月9日生,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我公司合计砼款846494.5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元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9日签订了大冶蓝天物流园14#、15#、16#楼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在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共供砼4802㎡,累计总砼款1446494.5元,被告已支付砼款60万元,累计总欠砼款846494.5元,经原告业务员多次上门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偿付货款846494.5元,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截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律师费10000元,合计1006494.5元;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货款15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货款300000元,余款556494.5元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剩余欠款,并以剩余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3元,由被告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