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3474号
原告: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棵松商砼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汉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棵松商砼公司与被告汉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棵松商砼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棵松商砼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棵松商砼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4元,减半收取计6277元,由原告四棵松商砼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