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

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汪仁镇四棵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夏世喜。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28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16021元及违约金34690.28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记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281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四棵松商砼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