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1241号
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6917611583。
法定代表人:张德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嘉鱼县惠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樱花路世纪花园小区*栋*单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68265300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嘉鱼县惠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鱼县惠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计1846元,由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