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财保157号
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立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910642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2034J。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892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3184号函将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66元已由申请人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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