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953号
原告:***皓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云梦街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畅,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永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刘进,公司总经理。
原告***皓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皓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皓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皓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皓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