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314号 原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中***越城一期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169号。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