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940号 原告: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竹根滩镇潜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立村施中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因原告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潜江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