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湘龙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商初字第00095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户籍住址湖北省竹溪县,现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湘龙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19号创业者公寓1-101、1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湘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周品福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