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字第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1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