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扣划执行款476190元,执行费713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