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336号
原告:***,男,1955年6月9日出生,住泰安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涛,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思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被告***、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