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
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476190元,收取执行费713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