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保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迎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思顺。
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1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1873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