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钟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初字第00037号
原告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兴隆岗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9875394-0。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贵宾,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办莫愁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3357-2。
法定代表人何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元,农民。
委托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李方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