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元与钟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元。
被告钟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局长。
第三人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诉被告钟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