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元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1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元。
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原告**元诉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荆门市华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