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2民初1171号
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健康东路南侧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181414X1。
法定代表人:范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冬梅,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02号盛世荷园1栋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50725663J。
法定代表人:聂冠军。
被告:湖北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95921646T。
法定代表人:袁远华。
被告: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工业园建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9621220XB。
法定代表人:周祥云。
被告: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809336512。
法定代表人:吴明。
被告:湖北赢鼎楚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8幢1单元16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GM2C04。
法定代表人:吴桂林。
被告:安徽牡泽鑫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晶宫城市广场D3号楼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TJXCB7F。
法定代表人:朱新芳。
第三人: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村圭塘1小区张栋自有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8964248M。
法定代表人:李一萌。
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赢鼎楚恒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牡泽鑫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216089.9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4551004231202008217059552011,票面金额216089.96元,承兑人为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承兑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截止到汇票到期日,该汇票经历了7次背书转让,具体顺序为湖南冠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荆州诚智塑膜有限公司→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赢鼎楚恒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悦港日用百货经营部→安徽牡泽鑫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拒绝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索的汇票出票人系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兴苏置业有限公司系本案的第三人,且系恒大集团的关联投资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