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财保7号
申请人: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华银铝生活区如意园16栋3单元304号。
负责人:周金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荣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百盟光彩商贸城B2栋13楼。
法定代表人:万宇洲,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直属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726××××3160的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存款共1082022.5元。并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直属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726××××3160的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82022.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元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尹
书 记 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