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矿集团(德保)高性能铝材一体化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矿集团(德保)高性能铝材一体化项目部,住所地:百矿集团(德保)高性能铝材一体化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矿集团(德保)高性能铝材一体化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矿集团(德保)高性能铝材一体化项目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工费242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6元。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调解书中生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转账20000元,后经过双方协商,***自愿放弃余下案款4286元及诉讼费266元。至此,本案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郅翔
书 记 员 陆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