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鸿起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鄂0984民初1324号之二
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鸿起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66元,减半收取132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3元,由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以祥
书 记 员  熊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