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吉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84执463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吉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3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湖北吉祥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吉祥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36.7元,本院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洪二村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因另案被首先查封,现正在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蒋敦华 审判员 余克辉
书记员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