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984民初2081号之一
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诉讼保全费577元,合计952元,由被告孝感华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磊
书记员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