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84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益嘉无纺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吴锦萍
书 记 员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