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7财保85号
申请人: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官井铭都4单元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0658066T。
法定代表人:向述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来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3911644X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利川市锦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及湖北银行来凤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xxxxxxxx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账户账号及余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来凤支行账号为xxxxxxxx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冻结存款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