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280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十三组。组织机构代码:31651003-1。
法定代表人董志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杉王大道1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6918-8。
法定代表人张俊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与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0一刘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