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民申2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六村。
法定代表人:程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志英,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利川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光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砼建材公司)、一审第三人利川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基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28民终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祥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公司对“利川谋道泊景湾”项目只是挂名,“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谋道泊景湾项目部”实际上是由钜基业公司设立并具体运作,涉案的《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也是由钜基业公司与利川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建材公司)签订的。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吉祥同时也是钜基业公司的股东,其开立项目部账户并不能说明本案货款与我公司有关。赵正国不是我公司员工,无权签订上述供货合同,更无权代表我公司进行结算及转让债权。(二)一审法院严重超期,不按照规定书面传唤而多次开庭,且志砼建材公司不定期出示新证据,严重影响程序公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利川谋道泊景湾项目”工程由吉祥建筑公司承包建设,“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谋道泊景湾项目部”对外使用的账户,亦系吉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吉祥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开设,该项目部通过此账户先后向三圣建材公司支付了《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的货款531968.50元,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三圣建材公司与吉祥建筑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证据充分。赵正国代表“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谋道泊景湾项目部”在《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上签字,其后又于2014年10月30日代表项目部与三圣建材公司对账,并同意将后者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志砼建材公司享有,志砼建材公司在吉祥建筑公司拒不付款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向吉祥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吉祥建筑公司负有给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的义务。吉祥建筑公司关于其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立案未及时录入审判数字系统及通知当事人开庭未采用书面方式等程序瑕疵,但该院已就此作出说明,二审法院也向吉祥建筑公司进行了释明,并就此问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论述,一审法院存在的程序瑕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建民
审判员  李成林
审判员  李 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汤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