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

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2802民初1515号
原告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志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6栋。
法定代表人牟林。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熊法明,男,成年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法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依法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曾    德    刚
人民陪审员 殷社菊人民陪审员黄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