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2802执恢151号
申请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51003-1.地址: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志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旭亚,男,生于1964年3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农民,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旭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覃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