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102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22011409709E,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90835588G,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公人社监理[2019]1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该处理决定,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全部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公人社监理[2019]1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