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某某、武汉精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184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五组。

经营者阳焕坤,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3-15栋4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5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5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