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184号之二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五组。
经营者阳焕坤,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3-15栋4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鄂0502民初1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5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533.89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