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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2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66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男,1964年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