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2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66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男,1964年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