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657号
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2、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明利环能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71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绿明利环能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7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7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兆平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