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4492号
原告:武汉浦西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浒铺村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5层2、3、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浦西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浦西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浦西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浦西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武汉浦西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