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157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科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4861XC。 法定代表人:***。 ***与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提供其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青龙花园11幢1**10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鄂(2019)京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721号]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名下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青龙花园11幢1**10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鄂(2019)京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721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