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157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科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4861XC。
法定代表人:***。
***与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提供其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青龙花园11幢1**10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鄂(2019)京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721号]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名下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青龙花园11幢1**10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鄂(2019)京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721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