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花桥嘉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财保874号
申请人武汉花桥嘉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花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科技会展中心二期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花桥嘉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花桥嘉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花桥嘉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冯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