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执6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花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义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科技会展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花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花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479,1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91,8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通过江岸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北、佛祖岭一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26,039,400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