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65号
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1栋11层办公1(8)。
法定代表人:佘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嫚,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迅,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王志,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
负责人:刘陆亚,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王迅、王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王迅、王志银行存款45,8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2181820200000325)。2020年7月7日,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财产线索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3.89%;
上述查封股权价值限额为27,78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迅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一期)5栋1单元14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106004017GB00007F0005003;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00105号;建筑面积:223.85平方米〕;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迅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一期西区T16栋/单元1-3层1室的房屋(抵押物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昌060535484;期房抵押证明:昌2007011847;建筑面积:280.62平方米);
四、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一期)5栋1单元4层2室的房屋(抵押物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昌060543021;期房抵押证明:昌20008004867;建筑面积:156.31平方米);
上述查封不动产价值限额为18,040,000元。
上述查封股权、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列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45,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 杨绮雯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