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603号
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果丽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后华,总经理。
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北京力迈德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