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406号之二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卓文,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1栋11层办公1(8)。
法定代表人:佘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34元,减半收取4,067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翠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