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6财保520号
申请人:弋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湾里乡周店村委会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5508956387。
法定代表人:汪雄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1栋11层办公室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74902695Q。
法定代表人:佘后华。
申请人弋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弋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建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