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1532号
上诉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6元,减半收取计11348元,由上诉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毕经纶 审判员 薛 茜
书记员 陶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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